首页 智旅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2016)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2016)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

“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积极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五、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积极推动‘互联网+旅游’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重要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应当逐步提供免费安全的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六、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客运相关规划的制定,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和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设置,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停车站点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出入口,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就近设置旅游客运包车临时停靠上下客站点。”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鼓励结合城市综合体、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集聚区。”

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行业依托其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开发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旅游产品,发展山地旅游、森林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会展旅游、疗养康复旅游、低空飞行旅游、茶酒文化旅游、多样化住宿业和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推进旅游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鼓励依托白酒、茶叶、药材、食品等产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传统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创新发展,激励新型旅游商品创意研发,监督旅游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地方旅游商品品牌。

“完善特色商品购物街区、游憩商贸综合体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商品市场体系,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布旅游商品推荐名单。

“鼓励旅游商品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商品提供包装、运送等配套服务。”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餐饮、住宿、土特产等旅游经营。”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等形式委托旅行社办理。”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公园、生态体育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十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推进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旅游景区可以依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的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