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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 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不仅关系着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 而且也关系着国家的税费收益。
  因此,加强房地产交易 价格管理,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的税费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 的作用。2001年8月,建设部令第96号发布的《城市房地产 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 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 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 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 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这些规 定为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说明房地产价格申报是房地产交易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拍 卖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由国家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后,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取得确定 的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 由国家确定或审批的管理模式,变为由交易双方自愿成 交定价,实行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应当及 时通知交易双方,按不低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评估价格缴纳有关部门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 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如双方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补交税费通知15日内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要求重新评估。重新评估 一般应由交易双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地产 评估机构来进行。如果评估的结果证明交易双方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重新评估的费用将由 交易双方支付;如果评估的结果证明交易双方申报的成 交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重新评估费用将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支付。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规定,一方面比原来的价格审批制度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 际惯例,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防止交易双方瞒报成交价格,保证国家的税费不至于流失。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 格申报的管理,既能使房地产价格不至于出现不正常的 大起大落,又能防止交易双方为偷漏税费对交易价格作 不实的申报。
  隐报、瞒报房地产成交价格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 对交易双方特别是购房者一方带来很大的危害。如实申 报成交价格,按章纳税即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保护交易双方利益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