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游 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江西婺源计生部门追缴2015年的二胎罚款,还回应符合法律规定。这明显反映了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问题,不具备科学执法的素质。

依据我们国家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规定是不溯及既往。我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取消了二胎罚款。这法律规定是不溯及既往的,所以,有的人认为“以前该罚款的还要罚款”。但这就属于看头不看尾了。

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这实际上就是“有利性溯及既往”原则。

因为免交社会抚养费是对大家有利的,所以应当有利性溯及既往。

同样的例子也遇到过。2004年10月1日劳动监察条例实施后,规定了两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有效期。2005年10月,有部分职工去索要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社会保险费及工资等待遇。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

经职工起诉,劳动监察部门败诉。原因是就是有利性溯及既往原则。由于对职工有利,所有的劳动维权有效的起始日期,是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即使是1994年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劳动保障监察的追诉有效期仍然是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处罚的依据已经失效了。对2孩进行处罚的依据,从2016年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地的计划生育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后,都没有规定对生育二孩的夫妇进行处罚的依据了。如果使用以前的法律规定,这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们所处的时间,该法律已经失效。所以,依据失效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行为。

如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提出,对以前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期间,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行为没有进行罚款的,要予以补罚。这样才能够有依据来进行处罚。但是很可惜没有。

不过大家也清楚,如果对以前偷生漏罚的人不再追究,可能会助长社会不法风气,以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可能感觉不公平。

由此可见,江西婺源的这次处罚,虽然一定程度上符合其自己的道理,但是并不合法。

计划生育只有条例,没有法律条款!现在是鼓励生育,国家已撒并了这个机构就应该终止此项罚款。不能上面政令下面自有对策!且以往什么“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该机构小金库,并没有真正抚养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