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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基础设施的介绍

一、旅游基础设施的介绍

旅游基础设施是指为适应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的需要而建设的各项物质设施的总称。发展旅游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游交通以及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疗养等物质设备。

二、旅游区的基础设施包括哪些,旅游六要素是否全属于基础设施?

旅游基础设施是指为适应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的需要而建设的各项物质设施的总称。发展旅游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游交通以及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疗养等物质设备

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日趋完善和多样化;同时,各种服务设施的增加会进一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所以说六要素和基础设施是两个概念,基础设施指更偏重实物方面的服务

六要素是:食住行游购娱啊~~~跟基础设施不在同一个概念里吧~~~~基础设施比如洗手间,交通站点之类之类的~

三、旅游区的基础设施包括哪些,旅游六要素是否全属于基础

旅游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是发展旅游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包括旅游酒店(宾馆)、旅游交通以及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疗养等物质设备,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日趋完善和多样化,建议根据不同的景区适实际情况而定

四、旅游基础设施指什么

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

景点景区,交通食宿等

应该是指能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一些设施,如交通、住宿、餐饮等

五、什么是旅游公共设施

  旅游公共设施其实就是旅游基础设施。

  旅游基础设施是指为适应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的需要而建设的各项物质设施的总称。 发展旅游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游交通以及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疗养等物质设备。

旅游公共设施,是指旅游景区景点为游客游览参观提供服务的所有设备和设施,包括的内容比较多,比如:宾馆酒店设施、餐饮服务设施、景区交通运输设施、娱乐设施、购物设施以及安全设施,等等。

六、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使旅游业逐步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实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依法查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规划、环保、交通、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解决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快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创造条件。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山水园林特点,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开发山水、森林、商务、农业观光、历史文化、革命传统教育等特色的旅游项目,鼓励本市企业生产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并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对外促销方面给予支持。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开设适合市民节假日旅游线路,增设服务网点,提供便利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条 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本市旅游资源。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有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设立市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征收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珍惜、爱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应当与旅游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设立有污染、损害环境风貌、有碍景观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需报市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在立项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三)有必需的场所、设施、资金、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经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专门从事旅游经营的,须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申请在旅游景区(点)内专门从事旅游经营的,须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领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经营旅游业务。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承揽旅游业务,应当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