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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障、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探索具有本省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立乡村振兴挂点帮扶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乡村振兴工作的有关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和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第七条 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农业高质量高效益发展。第九条 落实粮食安全省级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粮食、生猪、蔬菜、油料、水产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高。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管护机制,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产业规划,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发展优质稻、蔬菜、果业、茶业、水产、畜禽、中药材、油茶、花卉苗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推动富硒农业、林下经济发展,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食品产业链链长制,统筹推进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领域内的有关工作;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管理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鼓励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加大农产品品牌整合、培育和推广力度,支持壮大企业自主品牌,整合扶强区域公用品牌,扶持特色农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运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非法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

乡村旅游规划有什么原则

一、乡村旅游规划一是要科学规划、合理引导,坚持宜发展就发展,不要盲目发展和恶性竞争。要在创新上下工夫,坚持以特取胜,提升乡村游的文化品位。绝不能千村一面。而乡村千篇一律,到处都是一样的商业化、城市化氛围和人造景观,就会既失去了个性,也失去了乡村的魅力。

二、乡村旅游属于一种服务业,要在保持乡村独有田园风光和农家文化的基础上去引导需求。现在不少地方,在发展乡村旅游中大拆大建,以为这就是新农村之“新”,于是不仅重蹈许多城市建设中“只开发,不保护”的覆辙,而且随着新楼一片片崛起,承载历史的记忆也同时被抹去,使乡村传统文化的根脉面临从此全部切断的危险。为了避免这种灾难性的发生,我们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乡村旅游规划是一种新型旅游业,讲究创新,这就要求不能够完全保持“乡土特色”。如果要完全保持乡土特色的话,就是顺其自然发展了,就不有乡村旅游规划的诞生了。由此可见,发展乡村游若不在规模和层次上有所讲究的话,想长时间兴盛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只有在充分开发本地特色的基础上做到“土洋结合”,才能吸引更多游客。当然,这并不是否认要保持乡土特色,因为乡村旅游本身就有别于其他旅游,首先要突出“乡村”特色。这就叫做取“乡村旅游之精髓,而去其糟粕”。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乡村旅游才能首先获得存在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交通、用水、用电、通讯等生产生活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乡村旅游的共同任务,乡村旅游规划应于新农村建设回话紧密结合,融为一体。巅 峰以运营为导向、以规划为引领、以落地为要求,为客户提供高价值的独特解决方案和全程运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