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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这一术语,是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于1983年首先提出,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把其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

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的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传统的山水风光游,把大自然作为消费对象,双方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既花钱享受自然。而生态旅游则对大自然充满了尊重与关爱,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朋友的关系。

人在欣赏自然的美色的同时,也在聆听自然的呼声,关注和思考着环境问题。这是一种肩负着社会责任感的全新的旅游方式,即融入了环境教育,又有利于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生态意识,生态理念与生态道德,是生态旅游的核心。以下笔者将从什麽是生态旅游谈起,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生态旅游的现状,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其健康发展的相应对策。

与传统旅游相比,生态旅游的特征有:  (1) 生态旅游的目的地是一些保护完整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系统,参与者能够获得与众不同的经历,这种经历具有原始性、独特性的特点。  (2) 生态旅游强调旅游规模的小型化,限定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这样有利于游人的观光质量,又不会对旅游造成大的破坏。  

(3) 生态旅游可以让旅游者亲自参与其中,在实际体验中领会生态旅游的奥秘,从而更加热爱自然,这也有利于自然与文化资源的保护。  

(4) 生态旅游是一种负责任的旅游,这些责任包括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责任,对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等。由于生态旅游自身的这些特征能满足旅游需求和旅游供给的需要,从而使生态旅游兴起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