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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主管(乡村旅游运营师)

1. 乡村旅游运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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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2. 乡村旅游运营公司

最近的旅游数据资料显示,乡村旅游发展速度之快,全国形势之好,无不令人咋舌。可能很难说得清,乡村旅游是什么时候从这种默默无闻发展到了如今占据国内旅游市场的半壁江山的局面。所以升级和发展成了乡村旅游发展必须面对的主要课题。从产品端来讲,乡村旅游发展被业内分成的4大代际模式到底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乡村旅游1.0阶段:乡村农家乐(雏形期)

乡村旅游这一说法是在农家乐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所谓的乡村旅游1.0阶段也就是乡村旅游发展的最初时期,前期的雏型就是乡村农家乐,自家院子打扫出来,摆个桌子就能营业,让城里人来这里吃吃农家饭;看看农家田,一切都是开发的最原始阶段。

乡村旅游2.0阶段:乡村休闲(发展期)可是后来,城里人想要的乡村旅游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坐在农家院里吃吃喝喝,游客出行目的的改变让市场这只无形的大手,指引着乡村旅游在农家乐的基础上,发展到了乡村休闲阶段,进入了乡村旅游发展的2.0阶段,这一阶段开始包含一些体验的产品,也有一些劳作体验的营销手段运作,这种体验性的农家乐,不仅拉长了产业链,也满足了旅游市场对于休闲功能的软性要求。

乡村旅游3.0阶段:乡村度假(成熟期)

随着“月色经济”的打造,游客的停留时间也明显拉长,加之假期增加,小长假、周边游和周末游也变得异常火爆。于是2.0阶段的体验性农家乐转变成了可以提供精品民宿的洋家乐,到最近形成了乡村旅游的3.0阶段,乡村度假成了乡村旅游的发展方向,也成为了目前旅游市场上的热点。

乡村旅游4.0阶段:乡村旅居(突破期)

可是面对着城市污染短时间内无法改善的困局,面对着城市食品安全的巨大威胁。更多的人开始向往自然,渴望田园。从目前的发展态势和我们的研究判断上看,接下来乡村旅游应该还有更新的突破。包括最近比较火热的田园综合体,也包括在民宿以及乡村的基础上面所发展的旅居度假产品。这些都会成为接下来新的发展模式和产品方向。

从1.0的雏形到2.0的发展到3.0的成熟到4.0的突破,这个是乡村旅游从产品的结构上面经历过几个阶段的发展和变化。具体到产品而言,就是从农家乐到体验型农家乐到精品民宿洋家乐到乡村旅居度假的产品的发展脉络。

3. 简介乡村旅游的运营模式

一、加力推进融合发展,增强乡村产业发展聚合力

  

1、推进主体深度融合。支持发展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型产业化联合体,积极发展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中型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发展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户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的小型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社,培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探索发展公司化合作社,支持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实现抱团发展。

  

2、推进业态深度融合。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以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为融合点,跨界配置农业和现代产业元素,促进产业深度交叉融合,形成“农业+”多业态发展态势。推进规模种植与林牧渔融合,发展林下种养、稻渔共生等业态。推进农业与加工流通融合,发展中央厨房、直供直销、会员农业等业态。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意农业、亲子体验、功能农业等业态。推进农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发展数字农业等业态。

  

3、搭建产业融合载体。支持建设一批一二三产业融合、产加销一体、产业链条完整的现代乡村产业园。加快建设一批标准原料基地、精深加工转化、区域主导产业、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实现多主体参与、多要素聚集、多业态发展、多模式推进的融合格局。新创建一批主业强、百业兴、人气旺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一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

二、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打造乡村产业发展高地

  

4、促进加工装备升级。落实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引导加工企业工艺技术“鸟枪换炮”、生产流程“机器换人”、营销渠道“电商换市”,推动加工企业由小变大、加工程度由初变深、加工产品由粗变精。研发推广一批有知识产权的加工关键技术装备,指导相关社会组织推介中国100强农产品加工企业。

  

5、加强精深加工基地建设。按照“粮头食尾”“农头工尾”要求,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集成政策、集聚要素、集中服务、集合企业,建设一批有原料基地、有企业带动、有科技引领、有服务配套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使产品通过后整理适宜进入精深加工。鼓励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成一批农产品专业村镇和加工强县。认定一批产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好的全国农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基地。

  

6、推进副产物综合利用。推行低消耗、少排放、可循环的乡村绿色生产方式,加快推进种养加循环一体化,建立乡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和利用网络体系。集成推广智能化、信息化设施装备,推进清洁加工,促进加工副产物循环梯次综合利用,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多次增值、节能减排。推介一批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

三、聚力发展特色产业,拓展乡村产业发展空间

  

7、加快开发特色资源。编制实施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特色食品、特色编织、特色制造和特色手工业等乡土产业,增加特色品牌产品和个性服务供给,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开发乡土特色文化产业和创意产品,保护传统技艺,传承乡村文化根脉。

  

8、加快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多样化特色粮、油、薯、果、菜、茶、菌、中药材、养殖、林特花卉苗木等特色种养,加快建设绿色循环种植基地、配套发展加工物流,推动特色产品高质量发展。扩大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项目实施范围,建设一批绿色优质高效特色产品基地。

  

9、培育“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发挥村镇农业资源和自然生态比较优势,发掘“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稀有资源,开展差异化竞争,推进整村开发、一村带多村、多村连成片,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夯实产业基础,厚植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认定第九批“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10、创响特色农产品品牌。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要求,制定不同区域不同产品的技术规程和产品标准,创响一批“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的“土字号”“乡字号”品牌。发布一批全国乡村特色产业名录。开展生产标准化、特征标识化、营销电商化“三化”试点示范行动,实现营销扁平化、质量可追溯。

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乡村产业发展活力

  

11、扩大龙头企业队伍。实施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建立大型农业企业集团,打造知名企业品牌,提升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振兴中的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下沉重心,布局到县乡村,向重点产区和优势区集聚。完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12、培育产业化联合体。围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牵头,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广大农户分工协作,组建要素优化配置、生产专业分工、收益共同分享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原料基地优、加工能力强、产品质量高、品牌效应大的示范联合体。引导联合体共同制定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完善治理机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各主体优势,提高农户参与度,增强产业链竞争力。扩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范围,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

  

13、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落实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选点开展试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积极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增添乡村产业发展亮点

  

14、打造休闲旅游精品。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挖掘蕴含的特色景观、农耕文化、乡风民俗等优质资源,丰富文化内涵,拓展农业功能,开发特色产品,发掘村落历史,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乡村民宿、农耕体验、康养基地等,培育一批“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美丽休闲乡村,打造特色突出、主题鲜明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新推介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乡村休闲旅游示范县。

  

15、丰富休闲旅游业态。强化规划设计和创新创意,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手段,提升“农家乐”、“农事体验”等传统业态,发展高端民宿、康养基地、摄影基地等高端业态,探索农业主题公园、教育农园、创意农业、深度体验、新型疗养等新型业态。会同发改、财政、文旅、教育等部门,改造提升一批乡村休闲旅游基础设施。

  

16、提升休闲旅游管理水平。加快制定修订一批技术规程和服务标准,用标准创响品牌、用品牌吸引资本、用资本汇聚资源。组织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人才培训,培养一批素质强、善经营的行业发展管理和经营人才。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聚集区开展督促检查,保障服务规范、运营安全。开展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继续推出“春观花”“夏纳凉”“秋采摘”“冬农趣”活动。

六、促进农村创新创业升级,增强乡村产业发展新动能

  

17、培育创新创业群体。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增强乡村产业发展内生动力。以政策推动、乡情感动、项目带动,搭建能人返乡、企业兴乡和市民下乡平台,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实施农村创新创业“百县千乡万名带头人”培育行动,加大各方资源支持本地农民兴业创业力度,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引导农民工在青壮年时返乡创业。

  

18、拓宽创新创业领域。支持返乡下乡人员、“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创办特色种养、加工流通、休闲旅游、电子商务、农商直供、中央厨房等新业态,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乡村产业新模式。培育各类新型融合业态,积极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业态,推行智能生产、经营平台、物流终端、产业联盟和资源共享等新模式。举办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宣传推介第三批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第一批全国优秀乡村企业家典型和第二批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

  

19、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新创业”要求,推动各类要素向农村创新创业集聚,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双创示范园区(基地),引导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云平台,发展众创、众筹、众包、众扶模式。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设100个国家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确认100个农村创业创新人员培训、实训、见习、实习和孵化基地。务实办好全国新农民新技术创业创新博览会,展示新成就,交流新经验,实现新发展。

七、大力推动产业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20、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发掘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景观优势和文化底蕴,开发有独特优势的特色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打造 “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休闲旅游精品点。支持贫困地区打造特色产品品牌。农业产业化强镇和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产业项目,尽可能向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倾斜。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要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储藏、烘干、保鲜等设施。

  

21、引导龙头企业建基地。依托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引导龙头企业与贫困地区合作创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带动贫困户进入大市场。组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与农业农村部定点扶贫县合作,开发农业资源,拓展产品市场,以产业带动扶贫。

  

22、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组织贫困地区农业企业参加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博览、会展等活动,举办扶贫专场,促进产销对接,带动品牌提升。组织国内大型加工、采购销售、投融资企业、科研单位赴贫困地区开展县企、村企对接活动,促进直销直供、原料基地建设、招商引资等项目对接。

4. 乡村旅游开发与管理

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乡村旅游项目开发、投资;餐饮服务;牧草初加工、销售;水产、家禽养殖、销售;园林景观设计及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农家乐服务;果蔬种植;乡村旅游项目及休闲农业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城乡基础及配套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机械租赁;装卸服务;物业管理;花卉苗木种植技术服务;百货、五金、建材、沙石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乡村旅游开发、农业开发。(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须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旅游综合开发;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游泳健身服务(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旅游项目开发;漂流及漂流服务;宾馆住宿服务(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健身服务;垂钓服务;餐饮服务(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农业项目开发;蔬菜、水果种植;家禽家畜养殖(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

5. 乡村旅游就业

答:开发乡村旅游产业,是我们党和国对农村发展的重要部暑,这对三农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如何发展乡村旅游产业?需要你发现挖掘你村的历史特点,如:历史名人,红色历史事件,你村在地理位置中,存在着哪些美丽风景等等,来进行再造开发利用,把乡村旅游产业作大作强。

这里我介绍一下我村的经验:

我村在党的历史上岀了一位名人,林一山,他是新中国成立后,毛主席周总理指派林一山,开展长江水利工程的主要领导人,他又是山东胶东地区,天福山起义的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所以,村两委研究决定,开发红色旅游文化。

(一)和长江委合作,把林一山出生地林村,建成红色教育基地,发展红色旅游文化。

(二)现在农村闲置农房比较多,进行侧所卫生间改造,房间进行装修,达到城市化标准,开发利用这些民用闲置房屋设施,成为红色旅游文化度假村。

(三)林一山遗产开发,林一山生前他把房产都捐给了林村人民,园子里有一棵百年老树流苏,我们叫他四月雪,是珍贵流苏品种,我们每年要在四月份,开一个四月雪节,吸引游客,拍照留念。

总之,发展乡村旅游产业,要根据自己村的实际情况,找出亮点,进行开发,绝对不可以塑造虚拟工程,我是这样认为的。

6. 乡村旅游如何运营

发展乡村旅游就不得不提我们的政府近些年来提出的“乡村振兴计划”,而发展乡村旅游也是“乡村振兴计划”的重要一部分。我们国家随着这些年的蓬勃发展,工业化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程度,紧跟着中国的城镇化也接近了60%。因为工业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定居就业,所以导致了农村空心化,缺少了青壮年劳动力的农村开始变得萧条。从长远发展战略来讲工业和农业必须要协调发展,两者缺一不可。所以这个时候从国家战略层面上来说振兴乡村是很及时和必须要去努力做的。

我是出生成长在农村现在在城市买房工作的一个农民,发自内心来讲将来我还是希望回到农村生活,一是因为对农村生活的眷恋、二是因为自己就属于那里。

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就在乡村,发展乡村旅游重点就要发掘出传统文化,广袤的乡村大地有青山绿水有没被污染的环境,有诗情画意的田园生活、有延续了几千年的农耕文明。乡村未来的发展方向还是要以生态农业、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宜居的方式来促进乡村旅游。因为乡村主要是以产出农产品为重要基地,所以它的发展建设注定不能像城市那样搞。对乡村来说有些地方是可以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有些地方就不能。比如说乡村的道路就必须要修的非常便利,这方面我们的政府做的非常好,现在全国各地基本上做到了村村通水泥路或者沥青路,早些年“要想富先修路的口号”终于得以实现。乡村原有历史人文景观就不能进行现代化改造,那样会失去它原有的意义,即使改造那也是保护性的修旧如旧。

乡村的振兴也要秉持农产品出的去人进的来的理念,让人进的来,乡村旅游就是可以发展起来。乡村怎么吸引外面的人进来消费旅游,其实去问问久居都市中的人们就有一个很简单的答案他们会说:喜欢乡村的蓝天白云、诗情画意慢节奏的田园生活、喜欢乡村的柴门鸡犬吠;喜欢乡村的绿色食品、喜欢乡村的邻里宗族人文关系;喜欢乡村的民俗传统文化。所以在乡村要做好这些事情是一个很系统很全面的事情,政府现在已经投入足够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农民要有足够信心的同时也要改变旧有的思维。

农村是一块风水宝地,每一地方都可以依据本地的地域特征和传统的人文历史来打造属于自己的地域名片。比如安徽的凤阳小岗村,因为它是中国大包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源地。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在这里你可以见识到现代化的生态农业;可以体验到牛耕手锄的老式传统农耕画面、也可以领略到篱笆墙茅草屋那种惬意的居住场景。凤阳花鼓向你展现古人讴歌美好生活的愿望,大包干带头人和新时期的优秀村干部沈浩向你展示小岗村人大胆探索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小岗正因为拥有这样独特乡村人文历史吸引着全国各地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使小岗通过乡村旅游发展了自己富裕的当地农民。所以说发展乡村旅游小岗村的成功也是一面可以很好借鉴的镜子,当然每个地方的乡村都有每个地方的不同,发展乡村旅游都需要当地政府和农民去积极摸索实践找出适应自己的发展模式。

最后真心希望我们中华大地上的每一个乡村都能繁荣安康、农民安居乐业!

7. 乡村旅游人才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十四)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科学制定规划,依靠改革创新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林牧渔业和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坚持提质导向,稳定和优化粮食生产。加快消化粮食库存。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退役军人和工商企业等从事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新业态新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支持乡村振兴。深化粮食收储、集体产权、集体林权、国有林区林场、农垦、供销社等改革,使农业农村充满生机活力。(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完善农村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改善供水、供电、信息等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稳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厕所革命”和垃圾收集处理。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大力培育乡村振兴人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乡村旅游开发与经营管理

乡村旅游是目前大力开发的一个项目,很多地方都是有国家进行扶持开发的,所以如何做好乡村体验是旅游开发,那么你做的项目要能够很好的宣传出去,这是必不可少的,宣传的东西都是你要做的东西,一般要做饭比较特别一点,能有有自己独特的展现方式,这是很重要的,在体验过程中能够开发出乐趣,开发出附带的一些东西是很重要的,比如当地的民族文化,还有当地的饮食习惯,还有当地的美景都是可以的,另外如果有名人效应更好,我们可以仔细分析一下。第一是,文化,形式,景色的开发,这是你宣传出去的重头戏,如何唱好这台戏很重要,要把当地的东西开发出来,这样能够吸引外地的人来当地旅游,能够直观或者客观的把这些东西表达出来,那么来体验的人,就能够想到下次能够带其他人一起来,这是一种宣传手段,所以当他们来旅游的时候,把相关的接待工作做好,安全管理做好,给别人留下好的印象,这是很重的。第二,商业的开发,因为来这里,肯定是要消费的,所以如何赚到钱,而且又不能强迫消费,这是一个技巧,最好能够把消费这个东西寄托一些东西最好,把消费潜能开发出来,因为如果不赚钱,那么大家都没有必要去做了,所以说做好相关一些商业开发也是很有必要的,用消费来带动当地经济的开发,这样才能越做越好,关键就是不能强迫消费,这一点一定要注意。总之,做好乡村旅游,是目前可行的项目,如何做好他,是你应该去尽的一分责任跟义务,不光是说消费再消费,做好文化宣传也是不错的,能够带动当地其他产业的发展,所以说乡村旅游可以综合开发他,那么收益自然回来的。

9. 乡村旅游运营师职责

运营管理师是指在工商企业、服务业承担运营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运百营设施的选址与布局、进行运营现场管理、运营系统的设计、运营流程的选择与优化、运营能力的规划、运营计划的制定与控制以及从事采购与库存控制、质量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任务,以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效益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颁度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运营管理师职业资格。

运营管理师职业资格专业委员会在设计运营管理师资格认证体系时,广泛征询了专家、相关企业及专业人员的意见,对现行的国际与国内的资格认证体系进行了借鉴,保证了该认证体系体现出当今运营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国际水平。所颁发的运营管理师证书具专有国际化、前瞻性、实用性的特点。运营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分别设立:助理运营管理师、运营管理师和高级运营管理师三个等级,可以适应工商企业、服务业属及相关行业对不同层次运营管理人才的需求。

(国资委全国运营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评 上海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