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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业的声誉,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含旅游公司,下同),涉外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以及其它旅游涉外经营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旅游行业管理是指对旅游宣传招徕、组织接待和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综合服务的统一管理、领导和检查监督,其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编制发展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有关部门审核和管理旅游开发、建设项目;

  (四)审批旅游经营单位,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对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管理旅游宣传、外联推销和核发旅游签证通知;

  (六)管理旅游行业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料考评和聘任,以及职业教育培训;

  (七)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旅游价格、财务、外汇和旅游统计;

  (八)协同有关部门推动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销售和旅游交通运输的发展;

  (九)对旅游行业协会、学会、联谊会实施指导和管理;

  (十)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部署和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条 省旅游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省旅游行业实行全行业管理。

  州(地、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劳动、审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搞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旅游业应纳入各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中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必要的经济政策,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加速旅游业的发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必要的资金作为旅游发展基金,充分发挥旅游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旅游饭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征求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按建设规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重点项目须经省旅游局审核,报经省级综合部门批准,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第七条 全省旅游经营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对一、二类旅行社、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饭店,省旅游局要加强指导和考核。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开办经营各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经下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开办经营第一类、第二类业务的旅行社,须经省旅游局同意,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

  申请开办经营第三类业务的旅行社,须经省旅游局批准,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上述旅行社须按各自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范围经营。严禁非旅游经营单位非法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境外和省外的旅游单位,在本省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经省旅游局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我省经营旅游业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有关法规处理。第九条 凡在省内经营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旅游涉外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娱乐场所,一律实行定点管理制度。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确定,由市(县)旅游主管部门推荐,所属地、州、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旅游局批准。

  非定点或虽已定点但经复查不符合规定条件而取消定点单位资格的,不准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第十条 凡在省内经营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全省涉外旅游饭店(宾馆)的星级评定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云南导游要挟游客白领至少消费8000元,导游威胁游客消费,谁给的底气?

据了解,近日一名游客和朋友报团前往云南旅游,而后爆料该旅行团的导游要求旅客强制消费,还要求白领必须消费8000元以上。并且导游威胁知道旅客的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如果不消费就会追缴补贴。从中可以看到,该导游之所以有这样的底气,既是因为云南旅游乱象无人整治,更是因为其背后有强大的旅游公司的撑腰和支持。

据该名游客反映,他和朋友报名了一个云南的旅游团,该旅行团是所有旅游团中收费较低的,所以也有很多人报名。在参团之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团不是购物团,不会强制要求顾客消费。但是在旅游途中,该导游却瞬间变脸,要挟顾客强制消费,并且还精准制定了消费水准:工薪阶层消费3000元到8000元、白领消费8000元到20000元,还以顾客的个人信息为要挟。

从中可以看到,该导游不仅理直气壮,而且有莫大的底气。这也说明要求顾客消费的旅游乱象在云南已经非常普遍,即使云南多次开展清“除不合理旅游团产品”的整治活动,但效果微乎其微,强制顾客消费的乱象依然存在,甚至愈演愈烈。有些旅游公司在教导导游时,经常明里暗里表示尽量要求顾客消费,导致导游的底气越来越足,要求也越来越高。

旅游业是云南的支持产业,受疫情影响,云南的经济收入确实受到了重创,所以疫情后期想通过旅游业弥补损失也可以理解。但是不能以此为要挟,强制顾客消费,这种现象不仅让人愤怒,也会让人痛心。这种现象的存在,会破坏顾客们对云南的印象和兴趣,长此以往,云南的旅游业和声誉必会受到影响,真可谓“丢了西瓜捡芝麻”。希望云南旅游局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严格制止此类现象,防止出现更严重的后果。

那肯定就是自己给自己的,其实像这种导游根本就应该是被抓进去的。他们可能是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会有人去举报的。

他自己给自己的底气,近些年已经有不少导游因为威胁辱骂游客而被处罚,但是他依旧抱着侥幸心理

这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制裁,才会使得这些导游们无无法无天,因此一定要加强法律的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