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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周边一日游最佳景点

1、宇文山庄

太原宇文山庄是太原市最大的农家乐休闲度假山庄!太原市首批农业旅游示范景区!全国三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创建园区!尖草坪区城市青少年农耕文化教育实践基地!

太原宇文山庄是由传统的农家小院、土窑洞、生态园农家饭菜、农家博览园、家畜养殖园、各种蔬菜水果采摘园及城市青少年农村教育基地、团队会议、同学聚会、篝火晚会、CS野战、冬季滑雪、越野沙滩车、卡丁车、镜子迷宫、飞碟打靶、陶艺坊、水上快乐冲关、高空滑索、跑马场。

地道战体验、高空攀岩、高空拓展训练、5D奇幻电影、实弹打靶、射箭练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庄园,庄园占地400多亩,每日游玩接待2000―3000人,同时容纳200人住宿。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宇文村,地形地貌独特、空气清新、植被覆盖率高。

宇文村气候适宜农作物种类繁多,水资源丰富,距市中心十余公里,紧邻西环高速向阳店出口.市区主要干道:滨河路、和平北路、恒山路、大同路、西环高速均可顺利到达。

2、青龙古镇

青龙古镇位于阳曲县,从太原市出发,可以自驾也可以乘坐104路公交车到达。这里是过去太原通往外阜的四条古驿道之一。走西口的必经之路。但今天的古镇无一点人气,只有蓝天土峁、灰瓦门楼相对而立。

建议大家来游览的话,最好自备好饮食。古镇的房屋大多还保留了百年前的样式,有两座明代的庙宇,寺内的壁画十分精美。至于为什么叫青龙镇,还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据说是由于镇上一大户人家“王百万”曾经为清政府捐款一百万银两。当时朝廷赐予青龙旗一面,此镇由此得名“青龙镇”。

3、云顶山

云顶山是庞泉沟自然保护区的延伸部分。山中森林密布,古木参天。高耸入云的云杉是这里的主要树种,林中野草丛生,山花遍地,时而出没的狍子、獾子、野猪、野兔等林间动物和鸣叫着的各种山鸟,更增加了这里的野趣。云顶山保护极好的原始风貌,吸引着八方游客,是人们休闲、小憩的理想去处。

4、乌金山国家森林公园

乌金山国家森林公园属太行山西缘山脉,位于榆次以北17公里,太原以东22公里处。由乌金山(又名龙王山)、大洪山、紫金山、中林山等25座山脉和明珠湖组成。

总面积5.5万亩,森林面积3.1万亩,森林覆盖率达80%以上。自然风光绮丽独特,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层林覆盖,郁郁葱葱,实为黄土高原不可多得的绿色明珠。乌金山四季景色如诗如画,如梦如幻。

太原市旅游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与建设、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宣传、经营与服务、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旅游相关活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合理开发的原则。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放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效应,彰显“锦绣太原城”内涵,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利用、产业发展、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安全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统计、文物、园林、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倡导健康、文明、绿色旅游方式。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业发展和产业融合、产品开发、科技应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将太原全域建设成为完整旅游目的地。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晋祠–天龙山景区、府城历史文化街区、汾河景区、晋阳古城遗址等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依法批准。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等旅游项目建设,组织创建晋祠–天龙山、汾河景区、晋商博物院、太山、青龙古镇等一批国家A级旅游景区,推进文旅片区、文旅示范区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年度旅游建设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第十三条 景区(点)以及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智慧旅游,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加强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无线网络覆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旅游服务标准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自驾游基地、房车露营地、观景台等设施。

  市人民政府公安、城乡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旅游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开通城市观光和乡村旅游专线,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业街区、景区(点)合理设置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实现交通枢纽与主要景区(点)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