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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行李托运规定?

第八条 行李运输

8.1 一般规定

8.1.1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和我国法律、法规或者命(明)令禁止运输的以及东航规定中列明的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

对于本项所列物品,旅客不得将其放置在行李当中或携带进入客舱,否则,东航有权拒绝为之提供运输服务:

8.1.1.1 不符合本条件1.40关于“行李”定义的物品;

8.1.1.2 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

(1)爆炸品;

(2)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易燃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杂项危险品。

8.1.1.3 枪支、弹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符合本条件8.1.3.10规定除外。

(1)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 民用枪:气枪、麻醉注射枪等;

(3) 其它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 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

(6)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8.1.1.4 管制刀具

(1) 指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符合本条件8.1.3.1除外;

(2) 中国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旅客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刀具,只适用于始发站和终点站均在民族自治地区内的航班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且不得带入客舱。

8.1.1.5 其它物品

(1) 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2) 活体动物:野生动物或/和具有形体怪异或具有易于伤人等特征的动物,如蛇等,符合本条件8.1.3.9规定的除外;

(3) 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未做妥善包装的榴莲等;

(4) 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5) 磁性物质;

(6) 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它类似性质的物质;

(7) 国家法律、法规和东航规定不适宜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8.1.2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或放置货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汇票、易碎或易损物品、易腐物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制品、古玩字画、绝版视频、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样品或其它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旅行证件、电脑及配件、个人通讯设备及配件、个人电子数码设备及配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个人需要定时服用的处方药。损害赔偿责任参见本条件18.3.4和18.3.8。

8.1.3限制运输的物品

8.1.3.1 管制刀具以外的钝器、利器和类似的物品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包装要适当;上述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8.1.3.2 旅行途中所需的药品或化装品,如含酒精的药剂,润发剂和香水。

8.1.3.3 放在易腐物品内的干冰。

8.1.3.4 含有酒精的饮料。

8.1.3.5 玩具枪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带入客舱。

8.1.3.6 精密仪器、电器、金属、批量物件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此类物品的重量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内。

8.1.3.7 每位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均需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盛载,总量相加不超1公升。

8.1.3.8 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8.1.3.9 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

8.1.3.10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托运武器单位必须提供其公司认可证明及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枪支运输许可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作为自理行李或随身物品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按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8.1.3.11 大型乐器等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且重量、体积超过非托运行李的限制规定的物品,可单独付费带入客舱占座,由旅客自行保管,并独自承担保管责任。

8.1.3.12 锂电池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8.1.4其它限制物品的运输,请登陆东航官方网站(www.ceair.com)、手机网站(m.ceair.com)、移动客户端(APP)或通过东航热线95530查询。

8.2 托运行李

8.2.1行李一经向东航交运,东航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一张行李牌。

8.2.2旅客应该在行李被收运之前贴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它个人标记。

8.2.3托运行李将与旅客同机载运,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同机载运,东航将向旅客说明,并将托运行李改在下一航班载量许可的情况下运达。

8.2.4托运行李要用行李箱或其它合适的容器包装,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压力,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输;对于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东航可以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和/或不承担损坏的赔偿责任。

8.2.5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 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东航同意方能托运。

8.3 非托运行李

8.3.1非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10千克,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

8.3.2带上飞机的行李应能置于旅客前排的座位之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根据8.3.1的标准的判断认为是过大或过重的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8.3.3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2件非托运行李;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1件非托运行李。

8.3.4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非托运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8.3.5超过100Wh但小于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仅可以作为非托运行李携带;每位旅客只能携带2块上述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并做好符合民航局及东航安全运输要求的防护措施。

8.4 免费行李额

8.4.1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非托运行李):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千克,公务舱旅客为30千克,经济舱旅客为20千克,持婴儿客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每个婴儿可免费托运婴儿手推车一辆。

8.4.2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8.4.3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8.4.4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8.4.5作为行李运输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它们只能作为逾重行李运输,旅客需按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的重量所适用的逾重行李费率标准付费。

8.4.6残疾旅客辅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轮椅)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以额外免费运输。

8.5 逾重行李费

8.5.1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8.5.2收取逾重行李费,向旅客出具逾重行李票。

8.5.3逾重行李费率:每千克按当日所适用的单程直达成人经济舱公布票价的1.5%计算, 收费总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保留至个位,尾数四舍五入。

8.6 行李声明价值

8.6.1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申请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手续。

8.6.2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超过8000元时,旅客可自行购买社会其它保险产品)。东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或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时,东航有权拒绝收运。

8.6.3东航按照旅客办理所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件8.6.1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尾数四舍五入。

8.6.4东航对非托运行李、旅客随身物品、小动物和占用座位的行李运输不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8.6.5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行李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8.7 检查权利

由于安全和安保原因,东航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扫描或X线检查,旅客应当到场;旅客在得知托运行李被检查时不到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东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拒绝检查,东航可以拒绝运输该旅客或其行李。

8.8 行李收运

8.8.1旅客应该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东航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或/和重量。

8.8.2东航只有在航班离站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果旅客要求提前托运,须提前取得东航的同意。

8.8.3东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

8.8.4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东航在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对于运输此类行李造成的损坏,东航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东航有权拒绝运输。

8.8.5残疾人辅助设备,除旅客交运前已经发生损坏外,不得填制免责书。

8.9 小动物

8.9.1运输狗、猫、家养鸟类和其它小动物,旅客需在定座时提出,并经过东航事先同意后方可运输。小动物运输需由连续承运人共同运输,还应该取得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小动物应装入适当的容器而且应该随附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种证明书。

8.9.2小动物只能装在货舱内运输。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将小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8.9.3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的重量,不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见本条件8.4.5)

8.9.4除东航原因以外,旅客应对所托运小动物在运输中出现的患病、逃逸、受伤和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8.9.5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东航的要求。

8.9.6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在符合东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行走不便的旅客、盲人旅客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8.9.7根据安全、卫生需要,东航有权限制每架飞机运输小动物的数量和决定小动物运输的方式。

8.9.8旅客须对小动物、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可能对其他旅客或东航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8.10 外交信袋

8.10.1外交信袋应该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东航对运输外交信袋的破损、灭失情况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8.10.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本条件8.5逾重行李费的规定办理。

8.10.3外交信袋需占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东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8.10.4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8.10.4.1 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计算运费;

8.10.4.2 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舱位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8.10.5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款的规定办理。

8.11 违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内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或危险物品、或未经东航同意运输的限制物品等,其整件行李视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东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8.11.1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东航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8.11.2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根据情况将违章行李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生费用由旅客承担,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8.11.3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8.12 行李退运

8.12.1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

8.12.2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8.12.3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8.12.4由于东航原因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由东航多退少补;已交付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8.13 托运行李交付

8.13.1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8.13.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托运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8.13.3东航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东航不承担责任。

8.13.4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能出示行李识别联,则该旅客必须出具足够的证明以确定其对行李的权利。必要时东航可要求旅客出具相应的承诺书,保证承担由于领取上述行李而可能给东航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责任。

8.13.5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东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可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东航出于公共卫生考虑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8.13.6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东航将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

8.13.7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认领,东航可按照无主行李处理。

8.14 行李赔偿

8.14.1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东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将会同旅客填写《行李不正常运输记录》或《破损行李记录》,并将调查结果尽快答复旅客。如发生行李赔偿,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均可办理。

8.14.2因东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非本地旅客旅途生活不便,将分别给予经济舱旅客人民币100元、公务舱旅客人民币200元、头等舱旅客人民币300元的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