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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GB 5749-85 1985-08-05批准 1985-08-06实施

1 总 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

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项 目 标 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值 6.5~8.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450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mg/L

毒理学指标(15项) 氟化物 1.0 mg/L

氰化物 0.05 mg/L

砷 0.05 mg/L

硒 0.01 mg/L

汞 0.001 mg/L

镉 0.01 mg/L

铬(六价) 0.05 mg/L

铅 0.05 mg/L

银 0.05 mg/L

硝酸盐(以氮计) 20 mg/L

氯仿* 60 ug/L

四氯化碳* 3 ug/L

苯并(a)芘* 0.01 ug/L

滴滴涕* 1 ug/L

六六六* 5 ug/L

细菌学指标(3项) 细菌总数 100 个/mL

总大肠菌群 3 个/L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不应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2项) 总α放射性 0.1 Bq/L

总ß放射性 1 Bq/L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